湖南省财政厅文件
湘财资〔2018〕13号
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省直有关单位:
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,根据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》(湘政发〔2018〕15号)和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>的通知》(财资〔2017〕72号)等文件精神,我们对《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(湘财资〔2017〕17号)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,制定了《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
湖南省财政厅
2018年7月5日
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
根据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》(湘政发〔2018〕15号)、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>的通知》(财资〔2017〕72号)和《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(湘财资〔2017〕17号)等文件精神,现就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:
一、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。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,是指省属高校对其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。除车辆、土地(连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)资产处置事项外,其余省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,由省财政厅授权各省直主管单位进行审批,各省直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。其中,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,授权高校自主处置,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省直主管部门备案。
二、科学合理执行资产使用年限标准。各省直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属高校实际情况,组织本部门所属高校分类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,会同省财政厅颁布实施,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情况,适时调整。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、损坏无法修复、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,国家有规定的,由职能部门出具鉴定意见;暂未规定的,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。
三、规范高校资产处置收益管理。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,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,纳入学校预算,统一核算,统一管理。涉及科技成果转让资产处置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>若干规定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6〕16号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。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,按照《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(湘财资〔2017〕17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。省属高校资产处置后,应当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,及时进行账务处理,确保账实相符。要充分利用“湖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”,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。
五、落实高校国有资产监管的主体责任。各省直主管部门要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,完善监管体系,明确监管职责权限,定期进行检查,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、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,并督促加以改进。各高校要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,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,明确岗位职责,制定本校资产管理具体规定,实行资产处置公示制度,提高内部控制水平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
六、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年度报告制度。各省直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,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上年度资产处置情况,以及所属高校自主审批的资产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。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:处置资产的原因、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、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,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、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。
七、强化财政监督检查职责。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各省直主管部门和高校资产处置情况事后监督,组织开展专项检查。高校要自觉接受和配合省财政厅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。
八、本规定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高等本科学校和高职高专学校。
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
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